非法集资往哪躲?金融防范且重视
2020-05-25 10:06:00   来源:环球财讯网   

  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

  非法集资套路有哪些您知道吗?这20个典型不可忘!

  在数据时代,金融风险行为也更加智能化、线上化。要预防无孔不入的金融风险,不仅要提高人们的防范意识,金融安全知识的教育和普及也显得至关重要。随着后疫情时期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广大市民更要谨防不法分子利用微信群、QQ群、朋友圈、微博等渠道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为防止您不慎而掉入非法集资陷阱,守护钱袋子,护好幸福家,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处非办)来教您见招拆招!

  以金融理财、投资等为马甲

  套路1:推荐理财型。以投资、咨询等中介公司向不特定公众推荐理财产品的形式非法吸收资金。

  套路2:销售私募基金型。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或者以真实私募基金为内容,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的方式吸收资金。

  套路3:证券、债券型。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行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套路4:保险型。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等方式吸收资金。

  套路5:投资入股型。个人或者企业为了募集资金,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吸引投资者,从而达到向社会吸收资金的目的。

  套路6:委托理财型。一些公司注册投资理财、投资咨询公司,以委托理财的方式向社会吸收资金。

  套路7:股权代持、众筹型。一些金融服务公司,以代持股权、股权众筹等方式,与投资者签订《代持股权合同》等,从事非法吸收资金的活动。

  以民间融资等形式为马甲

  套路8:p2p网络借贷型。利用网络,以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吸收资金的活动。

  套路9:融资中介型。利用地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平台,超过经营范围,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吸收资金的活动。

  套路10:民间“会”、“社”型。一些商会、商社的社会团体、组织,以自己的名声和影响力,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吸收资金的活动。

  以商品销售、服务等形式为马甲

  套路11:养老服务型。一些企业以养老服务为内容,吸引老年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承诺利息等方式吸收资金。

  套路12: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型。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套路13:销售商品型。一些公司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套路14:教育投资型。一些不具有教育机构资质的企业以教育项目投资为内容,承诺利息等方式吸收资金。

  套路15:修理、服务型。一些公司以居民服务、修理等内容,吸收资金,承诺利息等方式吸收资金。

  套路16:科学、技术研究型。以投资科学、技术研究为内容,承诺定期利息或回报等形式,向公众吸收资金。

  套路17: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建设管理型。以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建设管理业等为内容,承诺定期利息或回报等形式,向公众吸收资金。

  以农、林业等形式为马甲

  套路18:农产品公司型。通过成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经营范围的公司,以绿色农产品投资为幌子而非法向公众吸收资金的活动。

  套路19: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型。一些企业或个人以承包果园、养殖园等形式,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为名义,向公众吸收资金。

  套路20:农业合作社型。一些合法或者非法成立的农村合作社,以吸收存款为目的,从事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的吸收资金活动。

  金融风险无处不在,增强自身金融风险识别能力与风险责任意识日益重要。在防范非法集资方面,需注意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其他债权凭证等典型诈骗手段。

  无论哪种马甲都会表现四个特征

  承诺高额回报是最典型的特征

  简单来说,非法集资大多是以金融理财、投资等形式,利用投资者不了解金融领域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又希望从中获利的心理特征,成立一些金融类服务公司,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从事非法集资的活动。

  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处非办)提醒,无论不法分子多么高明,无论非法集资的马甲多么绚烂,也无论非法集资的套路多么深,都会表现出以下四大特征:

  1、没有经过有关权力部门批准。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处非办)提醒,四大特征里面,最诱人的特征就是,承诺高额回报。非法集资的年回报率一般都会达到10%以上,有的年回报率甚至达到36%。远远超出银行理财产品的回报。“任何投资都有风险,即使是银行的理财产品,但是不法分子往往都不会向投资者说明风险,不仅不说明,反而还会承诺高额回报,给投资者营造高回报低风险,甚至高回报零风险的错觉。广大市民如果产生这种错觉,一定要提高警惕,立即远离并报警。”

  【以案释法】

  以金融创新旗号行非法集资之实

  案例:

  非法集资类犯罪,其大肆开展“无风险性、高回报率”的虚假宣传,导致集资参与人损失惨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在最高检发布的案例中,周辉集资诈骗案极具代表性。

  2015年,浙江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周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各集资参与人。二审确定周辉的行为不属于互联网金融创新,而是假借P2P外衣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同时也构成了非法集资犯罪中性质最为恶劣的集资诈骗罪。

  据介绍,被告人周辉注册成立中宝投资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上线运营“中宝投资”网络平台,借款人(发标人)在网络平台注册、缴纳会费后,可发布各种招标信息,吸引投资人投资。

  周辉运用个人账户,共虚构了34名借款人,虚构融资项目、抵押物,欺骗投资人,在其个人账户中形成总额达10亿元的巨额资金池,明显构成违法,脱离了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范畴。同时,根据在案证据,周辉主要将资金存放在银行,用于个人活期储蓄和个人挥霍,不可能产生足额利润来支持周辉向投资人宣称的年化20%的投资回报。其向投资人归还的本金和利息都是用后续投资人的钱款,属于典型的庞氏骗局。

  周辉花费6600万元购买了20辆豪华跑车,花费2800万元用于服饰、旅游等生活开支,基于上述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浙江省高级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定,维持原判。周辉及其父亲不服判决提出申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并经审查后,驳回申诉,维持原裁判。

  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案例:推销“虚拟服务器”骗两亿

  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破获一起网上传销虚拟服务器的非法经营案。据查,广州盛X联合公司的郭X、崔X东两人自2006年6月至2007年8月间,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推销所谓“虚拟服务器”,采取与集资参与人签频道运营合作协议书的形式,半年内骗取1000多名群众投资款2亿余元。

  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案例:10多个省份1200余人被骗

  2007年,南京警方就成功地破获了一起披着境外投资基金外衣的特大网络基金诈骗案。陆某请人帮助设计了香港VS投资基金网站,随后便在各大网站广泛张贴广告信息。经审讯,陆某交代了找人制作网页,开办网站,通过QQ、MSN等网络聊天工具,编造一个虚假“香港VS基金”。短短3个月的时间,全国10多个省份的多达1200余名集资参与人被骗,涉案金额600余万元。

  利用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组织,养老机构,民办院校等非法集资

  案例:养老院“神话”破灭90多名老人损失200多万

  无锡快乐家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云南省张某等人于2011年8月下旬设立的公司,以“建设养老院、提供养老服务”等噱头骗取老年人投资。该公司不断举办各种酒会、推介会、并发放传单,忽悠欺骗老年人上当,谎称投资公司的老年项目有16%-28%高额利率回报。还向老人们承诺,可以先办理快乐家园VIP卡,将来在建成的养老院里享受服务时可以打折。该项目最终导致90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人民币共计200余万元。近日,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对5人分别依法判刑。

  假借黄金、白银交易平台集资诈骗

  案例:虚假黄金期货平台集资诈骗

  2012年5月山东平阴警方破获一起以“炒黄金”为名骗取钱财的特大系列网络诈骗案,涉及全国十多个省份,涉案金额近千万。经侦查人员查明,自2010年以来,犯罪嫌疑人范某、李某、贺某等虚构“香港恒达金融国际有限公司”,以贺某设计开发的“恒达公司黄金平台交易网站”为依托,租用操盘软件模拟国际黄金网站走势,利用投资人快速致富的心理,诱导其将资金投入指定的炒作账户,然后通过后台操作,将投入的资金全部转入犯罪嫌疑人个人账户。经查犯罪分子采取鼓吹高额回报诱骗投资者加入,虚拟交易平台诈骗钱财。导致十多个省份的“炒金客”损失巨大,涉案金额近千万元。

  最后,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处非办)提醒您,每个非法集资案件就像个资金亏空的大“坑”,参加人数或次数越多,“坑”就会被挖得越大、越深。一旦发现涉案嫌疑,一定要及时报警,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导致损失扩大。维权请及时拨打110或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报案。

  如果是正规金融机构侵犯您权益的话,可直接拨打机构总部的投诉专线,也可拨打监管部门的投诉热线。银行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12378;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投诉咨询热线:12363。还可到当地的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如若调解无效,通过法院提起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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